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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下国际刑事法院

2011年5月24日 AEROFISH 1,475 views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

前段时间新闻报道,国际刑事法院向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发出逮捕令。让我们了解到原来还有个国际刑事法院存在。

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

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在《罗马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后才可成立。截至2006年11月1日止,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并有10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其中非洲国家29个,美洲国家23个,欧洲国家37个,但在亚洲48个国家中,仅有阿富汗、柬埔寨、约旦、东帝汶、韩国、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蒙古、塞浦路斯9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却有30个与美国签署了旨在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98条协定”。此外,在公约所有缔约国中,有40个国家已经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律,有31个国家已经完成了立法草案。但在亚洲国家中却没有一个国家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只有极少数国家完成了实施公约的相关法律草案。

国际刑事法院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genocide)、危害人类罪(crimesagainsthumanity)、战争罪(warcrimes)、侵略罪(aggression)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的海牙,其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设有18位法官,1个检察官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18位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能有两位法官来自同一个国家。 国际刑事法院首批18名法官2003年3月在荷兰海牙宣誓就职。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备活动,但在当时投票决议《罗马规约》时投的是反对票。中国虽然还没有成为《规约》的缔约国,但对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成立以来的发展一直是十分关注的。中国政府多次表示,如果国际刑事法院能够以其有效运作获得普遍的支持与合作,对国际社会而言无疑是积极和有益的,这也是中国希望看到的。中国政府将继续作为观察员国,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进展,并对参加规约持开放态度,不排除在适当的时候加入规约,在这方面,国际刑事法院的实际表现将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中国政府还认为,为了树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威,建立各国的信任和信心,国际刑事法院在将来的运作中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补充性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它促进各国改善其国内司法体系,确保各国通过国内司法体系对实施严重罪行的人进行管辖;其次是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罪行应仅限于规约所规定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三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活动不能与联合国宪章相抵触,特别是在侵略罪问题上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四是国际刑事法院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力避政治偏见,防止法院成为政治滥诉的场所。

另外美国、以色列、日本、俄罗斯、印度等重要国家出于政治原因至今也还反对或拒不签署/批准《罗马规约》。

2011年5月16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长正式向该法院的预审分庭提出申请,指控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及其儿子赛义夫等犯有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要求对他们签发逮捕令。利比亚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卡扎菲又是一国首脑,享有国际法上的特权豁免,那么卡扎菲最终会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吗?

国际刑事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利比亚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按理说国际刑事法院不具有介入利比亚事务的权力。因为在国际法上,条约原则上只是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国际刑事法院是通过《罗马规约》成立,是以公约为基础而设立的机构,它只涉及到缔约国。所以从法律上讲,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应该是没有管辖权的。

然而问题却又没那么简单。因为签发逮捕令是关系到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机制如何启动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和作用。

根据《罗马规约》第13条的规定,除了缔约国和法院的检察官,联合国安理会也可以要求国际刑事法院调查“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关于利比亚局势,安理会则在2月26日通过的第1970号决议中表示“严重关切”,认为那里有“针对平民人口的大规模、有系统的攻击,可构成危害人类罪”的行为,强调要追究“负责者的责任”。鉴于此,联合国安理会就“决定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利比亚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要求对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及其儿子赛义夫等签发逮捕令,正是基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这一个决议。尽管利比亚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但只要安理会有决议,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介入。

不过,虽然缔约国、安理会或法院检察长都可以启动法院的诉讼程序,但安理会只能向刑事法院提交能显示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势”,即关于在一个地区发生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情况存在的情势,至于该“情势”里具体有什么“罪行”,则由国际刑事法院来决定。关于利比亚,亦是如此,安理会只是同意对那儿情势进行调查,但具体起诉谁或对谁发布逮捕令,则由国际刑事法院来决定。

卡扎菲是否可以豁免?

卡扎菲是利比亚领导人,按理说应享有国际法上的豁免权。

豁免权是国际法一项非常古老的原则。国家元首或国家代表豁免于本国以外的法律管辖,是整个国际法中最为古老的规则之一。国家元首享有豁免,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自然结果。因为国家元首是一国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他所做的一切行为均可被视为其所代表的国家的行为。所以,国家元首在本国以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对外交往的需要,也是国际合作平稳发展的需要。

但随着国际关系和法律的发展,在豁免原则以外又产生了一些较新的国际法原则。这些原则以人道价值为基础,将某些严重侵犯国际社会利益的行为界定为国际法罪行,并要求对那些犯了国际罪行的个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战以后,国际社会为了惩治德国和日本法西斯,成立了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为了能够对罪大恶极的战犯进行审判,国际法上开始出现“官方身份无关性”的原则,即不管担任国家或政府怎样的官职,只要犯有国际法上的罪行,就要被惩处。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规定,“被告在任何时期所曾任之官职,以及……均不足以免除其被控所犯罪行之责任。”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也有这样的规定。

由此,现代国际法开始确定一个原则,即任何人犯有严重国际不法行为,将被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即便是国家领导人,其官方身份也不能成为免除他(或她)犯下的国际罪行应负个人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联合国安理会成立的前南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也都有这样的规定。

《罗马规约》是国际刑事法院宪法性的法律,其中规定:“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所谓“任何人”,当然也包括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

卡扎菲的命运如何?卡扎菲会不会被国际刑事法院逮捕并被审理呢?这是许多人关心的一个实际问题。

其实,对卡扎菲要实施逮捕,国际刑事法院有这个权力,但没有这个能力。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不同,它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下达逮捕令和起诉书,但它没有警察,也没有领土,因而没有任何执行逮捕等执行司法行为的能力。所以,在逮捕、调查以及执行判决等,国际刑事法院都要依赖国家的合作。从实践上看,像前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以及前南塞族领导人卡拉季奇等,都是由国家实施逮捕后送到国际刑事法庭受审的。

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上讲,国际刑事法院要逮捕卡扎菲,别无他路,只能依靠国家的合作。由于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的司法机构,会一直存在。所以尽管现在不可能将卡扎菲捉拿归案,但如果利比亚本国局势发生如同前南斯拉夫那样的变化,那么可以预测卡扎菲就会遇到如同米洛什维奇那样的结果。

【资料参考:检察日报、法制日报、百度百科】

【最后修改时间:201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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