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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自己的相邻权

2011年7月17日 AEROFISH 1,495 views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

人们或许能根据自己的喜好、需要和经济能力,自主选择住宅的地段、层次、朝向,却无法选择邻居。如今邻里间的磨擦已上升到非常重要的地位,相邻权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相邻权是所有权的延伸,它基于不动产所有权产生的权利。

目前,相邻权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主要有野蛮装修、废气、污物污染环境、噪声损害、占据公共设施和遮挡他人阳光等。涉及到的不仅有个人与个人,还有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

相邻权纠纷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受害人评理时虽然明显占上风,但是真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却不容易。这类纠纷牵涉部门极多,而许多部门又没有最终裁决权,在一次次投诉无着的情况下,很多人只能忍了这口气。其实办法还是有的,关键要找对部门、找对方法。

相邻权的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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